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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立法条例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04年1月5日通过的《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立法条例》,于2004年3月26日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此公告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4月29日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立法条例

(2004年1月3日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旗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修改、废止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人民意志,保障各族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三)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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