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和临街建筑物墙体、栅栏、电杆、树木、绿篱等处吊挂物品,违反城市容貌标准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和期限设置。
  (二)保持安全牢固、完好整洁,无空置,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等。
  (三)保持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载体形式的户外广告显亮完整;断亮残损的,在修复前应当停止使用。
  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杆线、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清除,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单位有义务及时清除污迹,恢复原貌。
  第二十七条 沿街店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规范设置。
  牌匾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复、更换;逾期不修复、更换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城市道路、广场的公共照明设施,由专业管理单位确保其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居住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公共照明设施,由责任人确保其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规定标准。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城市主、次干道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广场、绿地按照城市灯光环境规划要求,设置装饰性灯光设施。
  装饰性灯光设施应当经常保持灯光效果,按规定时间开关。灯光设施残缺、损坏时,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