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重庆市行政许可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4]7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行政许可评价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二日
重庆市行政许可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评价行为,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评价机制,保障行政许可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评价,是指行政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其设定或者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综合性评判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机关评价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适用本办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四条 评价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客观原则。
行政许可的评价过程、评价报告和评价结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其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在本市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本市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评价行政许可,可以指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组织评价。
本市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评价其实施的行政许可,由该实施机关负责组织评价。
负责组织行政许可评价的机关或者机构,为行政许可的评价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