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
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4]7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二日
重庆市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听证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组织听证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行政许可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组织听证:
(一)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施工、环境影响评价等的审批;
(二)对在城市繁华窗口地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审批;
(三)对被拆迁户数较多的城市房屋拆迁的许可;
(四)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六)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对前款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予以具体明确并公示。
第五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