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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土地储备条例

  第六条 下列土地属于储备范围:
  (一)无具体使用权人的土地;
  (二)依法没收的土地;
  (三)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四)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
  (五)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六)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旧城区改造需要收购、置换的土地;
  (八)法院或者金融机构在处置抵押财产时,需转移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土地;
  (九)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投入和开发,并超过期限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十)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土地储备机构认为应当储备的土地;
  (十一)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占用的国有土地;
  (十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
  第七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定本市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其中,涉及新征用土地的,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市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根据市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市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土地储备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出具城市规划设计要点和用地红线图;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土地储备机构的申请,办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立项审批手续;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权属证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手续。
  市发展改革、规划、土地和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市土地储备机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上审批手续。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在土地储备年度计划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土地储备工作。
  第九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土地储备时,应当会同土地使用权人拟定土地储备方案。土地储备方案需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条 土地储备方案应当包括:实施储备的时间、程序和进度;位置、面积、四至范围;权属、现用途、规划用途;置换方式;开发整理程度和标准、效益测算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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