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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三)对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德治、廉政、行风、纪律教育,对系统内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四)建立健全人、财、物等管理制度,对易产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实施重点监督制约;
  (五)严格执行预算及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实行单位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六)建立厂务公开、政务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履行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改革和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公开行政许可程序,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
  (二)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加强对政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三)加强重大建设项目决算、国债资金及其他资金、基金收支情况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财务的审计监督;
  (四)城市建设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重点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国有资产出让,依法公开进行招标。
  第九条 司法机关在履行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中,应当遵守诉讼程序,严格办案纪律,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
  第十条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及其他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行贿、受贿;
  (二)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财产;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四)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
  (五)其他违反职务公正廉洁的行为。
  第十二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提拔任免、调动国家工作人员之机谋取私利;
  (二)利用职权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三)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干扰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物资采购、征用土地、国有资产处置和拆迁安置等活动;
  (四)违反规定擅自决定经济方面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和较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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