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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厦门市基本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劳社[2004]183号)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零售药店:
  现将《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范参保人员购药行为,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和《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包括处方药品外配和非处方药品自购,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药品费,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算。
  第三条 处方药品外配服务是指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外配处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处方药品的行为。
  ㈠外配处方必须经定点医疗机构盖章;
  ㈡定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应对外配处方进行审核、配方、签字,凡发现外配处方中存在配伍禁忌或涂改、伪造等问题的,应予退回并记录在案备查;
  ㈢定点零售药店要对外配处方进行登记,并将外配处方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第四条 非处方药品自购服务是指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指导其购买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非处方药品的行为。
  ㈠参保人员自购非处方药品时,必须填写《基本医疗保险非处方药品登记表》并经本人签名;
  ㈡定点零售药店药师应指导参保人员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品,对参保人员提出的不符合医保规定的购药要求,应耐心做好说服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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