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驾驶号牌、证照、标志不全的车辆上路行驶;
(二)持有两本以上的驾驶证;
(三)一车非法拥有两副以上号牌;
(四)多车使用同一副号牌。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机动车使用手持移动电话的;
(二)驾驶机动车吸烟、饮食的;
(三)驾驶机动车观看电视、阅读报刊、使用耳机的;
(四)驾驶摩托车不戴专用安全头盔的。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车辆发生故障、交通事故,不按规定开启灯光、设置故障标志的;
(二)营运性客车、单位交通车不按规定站点停靠的;
(三)前方交通阻塞,不按规定通行的;
(四)驾驶车辆通过交叉路口、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的;
(五)货运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六)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的;
(七)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八)进入导向车道,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九)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
(十)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在禁止通行的时间、路段、车道内行驶的;
(三)不按规定左转、调头的;
(四)不按规定申领临时通行牌证、教练车号的;
(五)驾驶未按规定期限检验、检验不合格车辆的。
第二十九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一)在机动车道上招乘营运性车辆的;
(二)在车行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三)侧坐或者背向驾驶人骑坐二轮、侧三轮摩托车的;
(四)将身体伸出行驶的机动车外的。
第三十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交通信号、标志、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二)通过设有人行横道、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的道路时,不走人行横道、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的。
(三)在禁止行人通行的高架桥、立交桥行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