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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5日)修改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市人大字[2004]11号)


  《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经2004年4月22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8月9日

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2004年4月22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04年8月9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建设、城管、人防、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 交通安全管理装备、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修、更新经费和交通安全宣传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 车辆登记

  第五条 机动车和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下列车辆不予登记:
  (一)独轮车、滑轮车、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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