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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全省中小学人员分流工作意见的通知

  (七)鼓励分流的教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教职工,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额度的补助。其人事档案转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凡自谋职业人员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按下岗待业人员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八)中小学要按新核定的编制数分流超编人员。少数特殊情况在编制内需要再分流人员的,要经市(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骨干教师要适当保留。
  (九)分流人员的社会保险。
  1.分流到企业的,从分流到企业之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分流前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接续和转移,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分流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由原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一次性补缴。未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由原单位和个人从当地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时起,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2.待聘期满后未被用人单位聘用的人员,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或灵活就业人员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参加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接续和转移,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按负担比例一次性补缴,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原单位和个人按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规定予以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再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保,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3.分流人员被安置到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所在地的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其中分流前已参加医疗保险,且不欠医疗保险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年限。
  4.待聘期满后未被用人单位聘用的人员,分流前已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5.分流的教职工,符合条件的可按《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的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中小学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各级政府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教育、人事、编制、财政、劳动保障和民政等部门领导参加的中小学分流人员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人员分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市(地)、县(市、区)教育局。各级政府主管领导要亲自抓,教育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中小学人员分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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