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全省中小学人员分流工作意见的通知

  (五)允许部分分流人员提前退休、提前离岗休养。
  四、相关政策
  (一)截至2004年12月31日前(下同),市(地)、县(市)中学男满58周岁、女满53周岁;小学男满57周岁、女满52周岁;乡(镇)和农村中小学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及以上人员,不再安排担任学校正副校长职务。
  (二)中小学教师,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乡(镇)、农村小学教师男满53周岁、女满48周岁);工勤人员,男满52周岁、女满47周岁;或连续工龄满28年以上人员,本人自愿,经组织批准后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提前退休人员可按每两年正常晋升一档职务工资政策增加职等工资,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但最高不超过3档职等工资。提前退休的时间可连续计算工龄,但不计算教龄。提前退休人员按退休人员管理。其中未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提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由原渠道支付;已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提前退休人员在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应发的退休费由原渠道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三)中小学教师,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乡(镇)、农村小学教师男满53周岁、女满48周岁);或连续工龄满28年及以上人员,本人自愿,经组织批准后可提前离岗休养。提前离岗休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但不连续计算教龄,享受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提前离岗休养人员离岗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可视为考核合格,并按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提前离岗休养人员不占事业编制,不晋升职员职务和技术职称。提前离岗休养人员纳入退休人员管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提前离岗休养人员在离岗休养期间,每月增发20元补助费,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止。
  (四)对中小学教职工中年满40周岁以上,连续3年年均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或者体弱多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为其办理病退手续,但不得享受提前退休的优惠政策。
  (五)分流的教职工实行下岗待聘制度。下岗待聘期间保留其原工资待遇(已落实单位的分流人员由接纳单位发放工资),下岗待聘期限为3年。在待聘期内,教育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分流教职工参加系统内的招聘,为分流教职工提供竞聘上岗的机会,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待聘期满后仍未被聘用的分流教职工,其人事档案交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按流动人员管理。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加中小学竞聘。
  (六)分流的教职工,可在实施人员分流工作的当年参加定向培训或岗位需要的学历教育。参加学历教育所需的招生计划由省教育厅单列。原单位有职位空缺时,允许参加竞聘,同等条件优先聘用。重新聘用后其学习费用由聘用单位负责解决,工龄可连续计算。待聘期满后未被聘用的,其人事档案交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按流动人员管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