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全省中小学人员分流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
关于全省中小学人员分流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4]28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事厅、教育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制定的《关于全省中小学人员分流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5月31日

关于全省中小学人员分流工作的意见

(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2004年5月13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精神,为保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增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生机和活力,优化中小学师资资源的配置,现对做好中小学人员分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统领,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74号文件精神为指针,进一步优化中小学布局,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有效解决教育事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优化中小学教师队伍,改善基础教育发展条件,促进中小学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双提高”。
  二、基本原则
  遵循精简机构、优化配置、减员增效、保持稳定的原则,开辟多种就业和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使分流人员各尽所长,各得其所。
  三、主要途径
  (一)充实加强相关事业单位。中小学分流人员首先应在教育系统内部调剂。市(地)中小学教师可分流充实到有空编的县(市)中小学,县(市)中小学教师可分流充实到有空编的乡(镇)中小学和农村小学。有条件的市(地)、县(市)、乡(镇)可鼓励中小学教师充实到其他事业单位。今后凡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配备人员应从符合条件的中小学分流教师中补充。
  (二)35周岁以下的分流人员,可进行定向培训和学历教育。
  (三)鼓励分流人员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以及中介组织工作。
  (四)鼓励分流人员创办、领办企业或自谋职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