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既是促进学校稳定、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师生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创造良好育人环境的实际行动。各级政府要顾全大局,深刻认识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及时掌握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对重点、难点问题要深入一线,认真加以解决。要建立健全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的长期的工作目标责任制,要从小至食品、饮用水、环境卫生、交通安全,大至消防安全、治安秩序等每一项具体工作抓起,逐项逐级逐单位地层层落实责任制,使每项工作都责任到人;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都要严格按照目标责任制的要求,认真落实本部门的工作职责,研究如何将阶段性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互衔接和相互结合的有效措施,结合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的整治档案系统建设,细化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完成时限、奖惩措施,并强化督促检查。
2.落实责任,依法整治。搞好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各地区各部门的协同作战、综合治理。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在侧重抓好职能工作、指导好本系统工作的同时,加强各部门的相互配合。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好各项综合治理工作,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这项工作中徇私舞弊、欺上瞒下、获取不正当利益。对存在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等机关进行严肃查处。
3.加强督查,巩固成果。省直有关部门要做好对本系统整治工作的检查验收,制定验收标准,并将其作为今后工作的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要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或有意不整改的,要进行责任追究。由省综治委牵头,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对各市进行检查验收。从现在开始着手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对学校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整顿工作,每年评估两次,6月底前进行中期评估,年底前进行年终评估。中期评估结果要在新闻媒体上张榜公布,实行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全年的总结和评估要进行通报,并纳入各级政府工作业绩评估考核体系;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对达不到标准、不负责任的要严肃批评并依法追究责任。要将半年中期评估、全年年终评估形成一种经常性的制度。各级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都要建立工作标准,用标准进行评估;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本系统,落实阶段性整治的各项具体措施,落实和制定源头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省委、省政府阶段性整治和长效机制建设的要求扎扎实实地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