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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我省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2.尊重历史,着眼发展。原省、市两级政府所属经营性国有资产,仍作为划分两级出资人履行职责的依据,即目前产权在各市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暂不作调整,由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省国资委负责指导和监督。
  3.区别对待,分类管理。对省、市两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要依据行业和地区分布、资产数量和资产质量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
  4.科学监管,不断完善。依据《条例》的基本原则,实行科学监管,并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不断完善。
  三、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的方式
  根据目前我省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行业、地域分布和资产的数量、质量状况,采取分类监管的方式。
  1.由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由省政府确定,授权省国资委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予以公布和监管。省国资委依据《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安全完整;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及财务基础管理;拟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标准并实施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任免,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代表省政府向企业派出监事会;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监管企业的工资分配总体水平并进行调控;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制度,收取国有资产收益;实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对企业发展规划、重大投资、发行债券、资产抵押、担保、产权转让、资产处置、企业兼并、分立、合并、改革、重组、破产等重大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2.由省直各单位管理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均纳入省国资委监管范围,各种财务、资产的报表和统计资料需上报省国资委。现阶段的监管事项,暂由省国资委授权或委托相应的管理部门(单位)行使日常管理权利,并按照《条例》和省国资委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界定和明晰产权,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安全完整;指导和推进企业改革和重组,对国有资产进行整合、归并,缩短企业管理链条;实施企业国有资产及财务基础管理;监管企业的工资分配水平并进行调控;对企业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推进应脱钩企业与主管部门(单位)脱钩的工作,实行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企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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