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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我省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
我省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4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资委《关于加强我省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强我省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我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调整,加强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发挥国有资产在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省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范围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经济组织(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具体包括:
  1.由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
  2.由省直各单位(含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下同)管理、目前尚未脱钩的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
  3.由省属各事业单位兴办的企业,以及省直各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管理的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
  4.由各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以及由市直各单位管理、目前尚未脱钩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
  5.由市属各事业单位兴办的企业,以及市直各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管理的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
  二、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的原则
  加强我省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应依据以下原则:
  1.全面监管,杜绝遗漏。除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外,所有省、市所属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都要纳入监管范围,实施全方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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