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要在各地政府统一组织下,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实行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分期实施。要按照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认真搞好给水排水、暖气煤气、通讯交通、文教卫生、商饮服务等基础设施和环境、公益设施的配套建设,使其与住宅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棚户区改造建设步伐
棚户区改造要实行政府推进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有效盘活棚户区拆迁腾空后的土地,积极通过市场运作归集土地收益资金,补充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的不足。有采煤沉陷区治理改造任务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要与采煤沉陷区治理改造工程相结合,通过采煤沉陷区治理改造拆除CD级房屋,通过棚户区改造拆除AB级房屋。棚户区改造要与房改相结合,鼓励承租公房棚户区居民按届时房改政策参加房改,缴纳购房款并确认个人产权。棚户区改造要与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相结合,棚户区改造除了建设回迁居民用房外,还要建设货币化安置居民可以购买的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房,以满足棚户区不同收入家庭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
六、依法运作,确保社会稳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同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土地使用、资金使用管理、城市建设管理、城市房屋拆迁等方面的政策规定。棚户区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安置,要实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加强监管,确保货币化安置居民补偿安置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和产权调换房屋建设所需资金。棚户区改造要坚持政策的统一,各地不得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制定棚户区改造拆迁政策,避免由于政策的差异造成上访。在城市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要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体的住房问题,在政策上要给予倾斜,不能因棚户区改造而造成这部分群体的生活困难。在确定改造方案、制定建设标准时要从实际出发,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确保社会稳定。
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棚户区改造建设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市政府要将棚户区改造纳入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市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牵头部门具体负责棚户区改造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确保棚户区改造建设扎实推进。各地建设部门要尽快制定棚户区改造方案,认真抓好棚户区改造工程规划设计和施工建设。各级财政、民政、计划、土地、金融、税务、物价、环保、卫生、消防、人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紧密配合,通力合作,加强和改善服务,确保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