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
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4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由于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到2003年底,全省累计拆除棚户房2796万平方米,解决了85.5万户、282.3万人棚户区居民的住房问题。但是,由于我省城市人口比重大,历史欠帐多,目前仍有32.5万户、108.7万人居住在1142万平方米的棚户区里。为进一步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步伐,确保实现2006年底基本完成全省棚户区改造的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
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党和政府关心人民群众疾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凝聚力工程,是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质量,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改变城市面貌,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投资环境的需要。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辽宁老工业基地的振兴以及确保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级政府要将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棚户区改造,力争到2005年底(改造任务重的地区不超过2007年)拆除棚户区房屋1142万平方米,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广开渠道,加大资金筹措力度
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筹集改造建设资金。一是省政府以贷款贴息的方式,对各地棚户区改造给予适当支持;二是各市政府要从市本级财政、土地出让收益和减免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安排一部分专项资金;三是个人出资,按照国家、省、市城市房屋拆迁政策规定,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居民应承担的部分资金和承租公房的棚户区居民按届时房改政策参加房改应缴纳的房改资金;四是商业银行贷款,在签订贷款合同时,要落实保证条件、还款计划,保证稳定可靠的还贷资金来源;五是通过其他渠道筹集资金。
三、政策扶持,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
各地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给予政策扶持。要将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和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收取国家、省、市已经明令取消的各种收费。各金融部门要在贷款方面给予支持。
四、统筹规划,搞好棚户区改造配套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