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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补充通知

  22.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毕业生的创业就业能力。高校要加强与企业、行业的联系,组织实施职业院校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工程,开展“订单式”培养,建立起一大批稳定的、有效的实训基地和就业创业基地,推进高职毕业生“双证书”教育培训工作。
  23.做好未就业大学生的登记、培训工作。高校毕业生毕业半年后仍未就业的,可到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农村毕业生到县级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失业证。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凭失业证,可享受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可免费接受1次就业前的岗位应用技能培训或“订单式”培训。
  六、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和信息网络建设
  24.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构建以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为主渠道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发挥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公益性和示范性作用。积极调动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的力量,形成以教育为主、多方协作、互通互联、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就业市场体系。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严格禁止以赢利为目的的针对高校毕业生的招聘活动。省内各地区、各单位举办的大型和跨地区的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必须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备案。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登记制度,逐步建立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信用档案。
  25.建设辽宁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构建覆盖全省高校的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信息化平台,免费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高效、快捷、准确的信息服务。全省本科高校和有条件的高职(专科)学校,2004年要开通就业服务信息网并实现国家、省市联网,实现教育、人事、劳动三大市场互通互联,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各市和高职(专科)院校力争在2005年全部联网。
  26.在地方和高校建立一批毕业生就业信息监测点,实行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信息报告制度,定期通报就业工作进展情况;继续实行我省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和年度就业率的公布制度;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制度,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工作环节不落实、政策执行不到位的情况,要适时通报,限期整改。
  七、毕业生思想教育和宣传工作
  27.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创业观,增强大学生的创业意识、诚信意识,提高毕业生获取公共服务信息的能力和创业就业能力。
  28.全面、准确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法规,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辽西北、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和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宣传各地区和高校的先进经验,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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