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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补充通知

  15.做好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优化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各级政府要一把手负责,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落实,对中小学教师实行择优聘任,竞争上岗,解聘不合格教师,坚决清退顶编在岗代课教师,空出的岗位主要用于安排师范类毕业生;同时,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在编不合格教师分流政策。除对1999年招生时确定为五年制的专科毕业生和定向及对接培养的毕业生必须按指令性计划安置就业外,各地可根据本地教师年龄、学科等结构性矛盾的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指令性计划,积极储备急需专业的师范类毕业生和具备教师资格的毕业生。
  16.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工作。实施县(市、区)以下农村中小学一校一名师范类本科毕业生计划。落实对本专科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的岗位津贴补助政策;落实到辽西北贫困县、乡、村基层工作毕业生减免助学贷款政策。
  四、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政策
  17.加强省、市和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建立以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为主渠道的创业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为毕业生免费提供创业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培训等服务。各级政府要建立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经费,并纳入全年财政预算。
  18.高校要形成校级领导、职能部门、院系领导、辅导员以及专业教师组成的毕业生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并将其作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提高就业指导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设好毕业生创业就业指导课程。
  19.做好毕业生供求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创业就业政策的宣传工作,创造条件帮助毕业生了解基层和用人单位情况,有计划地组织毕业生参加各种形式的求职招聘活动。
  五、创业、就业培训政策
  20.省劳动保障厅要会同省教育厅确定一批高职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再就业培训基地,作为高等院校学生职业资格培训基地。对高职院校毕业生开展的培训、鉴定和就业服务工作,仍按2003年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关于印发<2003年辽宁省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高等院校的毕业生可根据就业意向、职业兴趣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申请参加中级职业资格培训。参加2004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合格的学生,可申请本专业中级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颁发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已具有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直接申请高级职业技能鉴定。
  21.高校毕业生可持《毕业证》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创业就业培训基地,免费参加创业就业培训,并享受创业就业培训机构提供的项目管理、市场分析、开业指导、税费优惠、贷款扶持相结合的创业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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