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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补充通知

  二、人事管理和考试录用政策
  7.改进和完善人才服务机构工作方式和内容。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在人才市场中设置专门的服务部门、服务窗口,促进高校毕业生进入市场自主择业。通过人才市场组织专场招聘会、信息发布、网上求职等多种形式,免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及时、快捷、便利的就业服务。
  8.继续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2004年再选派1500名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建立“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人员管理、考核、奖惩、培训、选拔制度,乡镇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时,要将不少于40%的计划用于“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人员。
  9.建立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定时定期制度。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省、市、县、乡四级机关统一录用公务员考试,为高校毕业生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创造条件。全省工商、地税等垂直管理系统补充人员,以及公安、司法系统录用人民警察,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考。各市在安排公务员录用考试计划时,也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坚持“凡进必考”原则,杜绝违规进人。
  10.鼓励事业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推进事业单位实行公开招聘人员制度,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防止用人上的随意性和不正之风,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公正、公平的竞争平台。
  11.做好特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对于父母双方均失业、家庭生活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各级人事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就业推荐工作,有人员空编和用人需求的事业单位,要积极接收家庭特殊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三、促进就业政策
  12.继续鼓励我省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国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今年全省选派1007名大学生志愿者到辽西北工作。受援市要研究制定留住人才的具体政策。有空编的事业单位要优先安排申请扎根辽西北的大学生志愿者;志愿者中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在事业单位就业时可不受编制限制。志愿者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者,报考研究生和国家公务员的,按照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做好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2004]16号)执行。
  13.鼓励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和灵活就业。对于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以及到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为其办理档案保管及人事代理事项,并在两年内提供免费服务。各级政府按有关规定,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
  14.各市要加大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力度。扩大用人单位自主权,完善并严格执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取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尤其是专科(高职)毕业生的各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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