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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补充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
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补充通知
(辽政发[2004]2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03年省政府下发了《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03]26号),有力地推动了全省普通高校(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为做好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精神,现就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贷款担保、贴息政策和财政补助政策
  1.各级财政部门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担保要进一步降低门槛,简化相关手续。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有效落实风险防范控制措施,逐步推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创办企业小额信用贷款。
  2.省科技资金的使用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其研究与开发的科技项目可按科技项目申报程序,经专家评估论证后,优先给予科技三项费用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进入创业服务中心孵化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对其所占适当的开发用房面积,其房租第一年全额免收,第二年减半收费,第三年按70%收费。优先安排高校毕业生从事小型科技示范项目,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和适当补助。
  3.省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优先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从事研究和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的毕业生,在创业初期租用办公用房的租金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对研究开发基础性公用性软件产品的研发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批量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为一年。
  4.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符合贷款条件、新增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财政给予贷款贴息补助。协办银行开办此项业务发生的贷款呆账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省和市财政各承担50%。
  5.鼓励职业中介机构输送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帮助高校“长线”专业毕业生到省外就业的职业中介机构,省、市财政按照一定比例给予专项补助。
  6.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前培训的支持。指定专门培训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公共职业技能培训,财政在核定成本的基础上,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给予部分课时补助。对提供培养毕业生就业和创业能力的学校和专业,省财政给予专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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