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深化政府养老投资体制改革。今后政府原则上不再兴办国有独资养老机构,而是通过政策调控,对“三无”老人实行货币化养老,对“低保”对象入院老人给予补助,积极探索建立家庭养老院等方式促进养老产业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养老产业,盘活存量,吸引增量,构筑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和多种服务形式融合的新兴产业体系。农村养老产业是全省养老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深化现有农村敬老院改革的基础上,通过大力发展农村乡镇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和老年服务中心,扩展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不断提高养老的社会覆盖面和服务水平。
(四)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发展养老产业。鼓励国有疗养院所、培训机构、国有企业利用闲置的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学校等兴办养老机构和开展养老服务业务。对上述单位转制过程中的分流人员,主管单位要予以妥善安排,原是事业编制的拨款渠道3年不变,转制完成后,经民政部门资格认定为完全养老机构的,可享受养老机构优惠政策;对不完全养老机构,根据收养老人的数量,部分享受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环保和城管部门对社会养老机构发生的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等费用,应予以减免。
(五)积极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产业。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开发老年产品。对承担“三无”对象养老的民办养老机构,各级政府可按一定比例和供养人数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予以扶持和资助。对于建设养老工程中的各项收费,酌情给予减免。对房地产商开发自营的养老服务机构,要享受同行业同等的优惠政策;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养老服务机构捐款、捐物或提供无偿服务,并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和荣誉鼓励。鼓励和支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扩大资金来源,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六)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发展养老产业。各级政府要把养老产业的发展作为本地区招商引资的重要内容,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吸引和利用国内外资金到辽宁投资养老产业。通过与国内外经济组织、慈善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发展养老服务产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外资企业及民办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
(七)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要充分发挥我省大专院校比较集中的优势,积极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职业教育机构设立养老管理与服务、老年护理、老年社会学和老年产品开发等专业,为发展养老产业和养老机构培养有知识、懂技术、会管理的专业人才。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士校、职业教育机构、医院和疗养院等部门,大力开展养老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对上述部门在招生、收费、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上的倾斜。对各类社会养老机构的从业人员,要实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持证上岗。要鼓励和支持更多人投身养老产业,不断扩大养老产业从业人员队伍,并逐步实现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
(八)培育和规范养老市场,积极发展中介服务。各级政府要针对影响养老消费的主要问题,采取对策,有效调控市场。对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的,一方面要大力倡导,积极培育,另一方面要通过法律规范和执业许可审批、法人登记和年检环节进行规范和监督,保证办院质量,维护举办者和在院老人的合法权益。对无照经营、服务质量差、设施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养老机构,要及时予以清理和整顿。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的市场中介机构,在土地使用、工商注册和税收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要研究制定收养国外、域外养老人员的相关政策,拓宽收养范围,培育养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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