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产业发展的意见

  “十五”期间,全省要基本形成以政府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养老机构为主体,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居家养老为基础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到2005年,各类养老机构床位的数量和集中供养人员的数量以每年20%的速度递增,城市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由2003年底的10.4张增加到14.4张左右,养老机构床位由3.05万张增加到4.6万张,居家养老的家庭养老院5000户,养老产业新增就业岗位10万个,普遍建立起具有社会化劳动性质的社区福利服务队伍,开展家庭照料、护理等系列服务。“十五”期间,全省各养老机构的床位数量和集中供养人数以每年25%的速度递增,到2010年养老机构床位要达到12万张以上,实现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28张左右,其中社会投资所设床位数不低于总床位数的70%。
  (三)基本思路
  一是大力推进养老事业向养老产业转换的社会化进程,坚持事业养老和产业养老“两个轮子一起转”,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运行机制市场化、服务方式多样化和服务队伍专业化与志愿者相结合。
  二是依托我省产业优势,积极研制开发适合老年人特点的老年产品,调整单一养老服务的结构性过剩。
  三是积极培育和发展老年服务中介组织,规范养老服务市场,拓展老年消费市场,引导老年人合理消费。
  四是充分发挥各地的区位优势、产业优势和存量资产优势,特别是发挥沿海地区适宜建立养老机构和已有的养老院、疗养院服务优势,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大力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产业集团,建设各具特色和较高水平的养老产业基地。经过几年的努力,在全省初步形成适应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适应不同收入群体,多层次、全方位、布局合理的养老产业发展格局。
  三、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养老产业发展
  (一)认真落实国家对养老机构已有的优惠政策。为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国家和省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和房屋建设的有关费用、煤气水电费、电话安装等方面给予了优惠。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自用房产、土地、车船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对老年服务机构中的养老院向老年人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社会养老机构收养人员中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取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养老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结算。各相关部门要相互协调,各负其责,切实抓好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同时,积极探索制定适应养老产业发展需要的新政策,积极鼓励全社会力量发展养老产业。
  (二)进一步加快国有社会养老机构的改革步伐。国办养老机构要通过改革、改组、改制,采取股份制改造为主、国有民营、托管、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按照产业化的发展方向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机制。引导国办养老机构实现从单纯为“三无”对象服务向为社会公众服务转变,从单纯供养的办院模式向供养、教育、医疗、康复和服务、经营一体化的办院模式转变。有条件实行股份制改造的,要尽快建立股份制的管理模式;暂时没有条件的也要进一步搞好国办养老机构内部改革。要赋予国办养老机构经营、用工、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通过建立和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全员聘用合同制、岗位责任制、民主管理参与制以及按劳分配和股份分红等多种分配形式,激发国办养老机构内部的生机和活力,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经营创收能力。要依法保障国办养老机构的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权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和支持国办养老机构利用管理、人才等方面的优势,扩大经营规模,通过改革和发展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