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储备土地的整理和利用
第十五条 按本办法规定由政府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统一组织进行供地前的开发整理,形成建设用地条件后以净地方式供应。
储备土地的供应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经营性用地出让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的土地在供应前采取出租等方式加以利用。利用方案报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对已储备土地进行利用所得收益上缴同级财政,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为筹措土地储备资金需以储备土地抵押贷款的,须报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储备的土地不得设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抵押。
第四章 土地储备资金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的资金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银行贷款;
(三)其他融资渠道。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资金用于下列用途:
(一)土地储备补偿费用;
(二)土地储备整理费用;
(三)土地储备的利用、管理等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市土地储备管理部门应将储备土地供应后所获收益金缴入财政专用账户。土地储备、整理、利用和管理等费用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填列结算清单,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确认、清算。
土地储备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应已储备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向市土地储备机构支付储备、整理及管理等成本费用。涉及道路、绿化等市政用地的拆迁费用与可供应建设用地的出让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履行有关手续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