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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04修正)

  (三)制定和监督执行水土保持年度计划,负责审批并监督实施水土保持方案;
  (四)依法调处有关水土流失损害赔偿纠纷,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负责水土流失动态的监测、预报;
  (六)组织开展有关水土保持科学研究、人才培训和技术推广等工作;
  (七)负责水土保持有关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乡(镇)水利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乡(镇)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地矿、能源、城建、交通、土地、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协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并负责本行业应当承担的水土流失防治任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所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水土保持。
  第八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宣传、教育、新闻、出版等部门和社会团体有计划地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全民水土保持意识。

第二章 预防

  第九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植树造林,鼓励在堤坡种草,并有计划地进行封山育林育草,增加和保护植被。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水土流失的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制定具体防治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水土流失严重的沙土区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划定并公告。
  第十一条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可以分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
  自然风景名胜区、水源地保护区、大中型水库库区及其上游、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区域,划为重点预防保护区。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法定权限批准外,重点预防保护区内禁止取土、挖砂、采石、采矿、采伐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除外,下同)等破坏地形、地貌、植被的活动。
  生产建设活动比较频繁的山区、丘陵区以及其他易产生水土流失的地区,划为重点监督区。重点监督区内,应当加强对生产建设者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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