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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河南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四)严查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坚决制止新污染
  对1998年以来各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以及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进行彻底清查。对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建的要责令立即停建,限期补办手续,已建成投产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或者使用;对没有通过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要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限期办理验收手续;对建成后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一律停产治理。
  (五)切实保障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水质安全
  1.认真落实省政府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水质保护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有关市、县要按照豫政办[2003]50号文件和《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水质保护实施意见》(豫环[2003]7号)要求,完成重点污染源治污设施的改造和完善,确保稳定达标排污;对影响丹江口库区水质安全的污染企业要按期完成关闭、转产或搬迁任务。
  2.6月底前,组织划定省辖库区汇水区域畜禽水产禁养区,取缔库区所有投饵网箱养殖,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及兽药厂的关、停、转、迁任务,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实现达标排放;对采矿破坏的生态环境要限期予以恢复,对滥采滥挖的非法采矿要坚决取缔,对已形成尾矿和矿渣的,有关地方政府和企业要采取限期除险和生态恢复措施。
  (六)切实解决好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
  各级政府要对2003年以来群众投诉反映的环境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因环境污染和破坏引发的危害群众健康、长期未彻底解决的难点问题,采取集中整治措施,组织有关部门相互协作,明确责任,综合治理,限期加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及时向群众反馈。
  (七)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进行清理
  对所有在建和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凡是存在超标排污问题的,一律责令整改,并加倍征收排污费。对污水处理厂不能坚持正常运营的,要采取措施确保正常运营,造成污染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新上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要增加脱氮工艺。
  (八)彻底清理与环保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规定和做法
  对于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有悖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纠正”的原则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出台的限制、阻碍环保执法,违规减免排污费的规定、办法和做法,一律予以纠正。对于坚持地方保护,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且拒不纠正的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责人,要依法严肃公开处理。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省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工商局、司法厅、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定期研究全省环保专项行动的重大问题,制定行动方案,督办重点案件,统一组织协调环保专项行动。
  各省辖市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落实环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制定方案,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狠抓落实,确保环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在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发展改革(计划)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及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并依法做出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查处取缔。
  监察部门负责对全省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行政监察。会同环保部门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责任人立案查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各地出台的有悖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妨碍环保政令畅通的做法及时予以纠正。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企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要加强部门间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凡涉及其他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环保部门要在查清违法情节后商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之内,分别移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并在形成处理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报移送部门。
  (三)突出重点,挂牌督办
  各级政府要对近年来群众反复投诉的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突出问题逐一进行梳理,选出重点。对省、市、县确定的重点问题挂牌督办,明确专人负责,限时办理,需综合治理的,加强协调和监督,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四)抓典型案件,公开查处
  省环保局将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设立“曝光台”,定期公布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并跟踪报道。特别典型的案件将上报全国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地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要加大行政处罚和行政责任追究力度,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同时将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报省环保局。
  (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级环保部门要确保12369环保热线电话畅通,接受群众监督,鼓励公众参与。省环保局将制订分阶段新闻报道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每月公布一次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一律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各省辖市政府也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展览等各种媒体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为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严格报告制度,加强信息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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