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宣布失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河南省
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04]5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环保局等六部门拟定的《河南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十七日
河南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
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03年,全省开展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重点流域、区域的环境质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全省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很大,遏制环境污染和破坏的任务十分艰巨。为尽快扭转我省环境污染严重的局面,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等六部门统一部署,决定2004年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强化环境执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手段,进一步遏制污染反弹,优化和调整经济结构,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彻底取缔、关闭“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
(二)全面清理整顿违法建设项目,严格控制新污染源产生;
(三)严肃查处超标排污行为,确保重点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
(四)重点解决关系群众健康且久拖不决的环境问题,推进重点区域、流域环境质量的进一步改善;
(五)清理和纠正违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地方规定和做法。
三、工作任务
(一)切实解决“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污染问题
1.对遗漏的和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要发现一个取缔一个,并按照“清除原料、拆除设备、断水断电、吊销执照”的要求于6月25日前落实到位。
2.对国家明令禁止或应限期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要在6月25日前坚决停止建设或关闭到位。淘汰的落后生产线及生产设备,一律予以拆除并就地销毁,禁止向其他地区转移。对违法转让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对取缔、关闭的企业要加强其废弃放射源的登记和管理,在对拥有放射性物质企业的核仪表(如核子称、料位计、液位计、测厚仪等设备)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清查的同时,按照国家要求进行技术处理达标后,统一送交省放射性废物库处置。
(二)坚决关闭污染严重的草类制浆生产线及造纸企业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造纸工业结构调整关闭污染严重造纸企业及草类制浆生产线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02]77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局河南省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暨省辖海河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水质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3]50号)的规定,对应于2003年底前关闭的造纸企业和草类制浆生产线,现没有关闭到位或者关闭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要坚决关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应于2004年底和2005年6月底前关闭的造纸企业和草类制浆生产线,要加强监督,对连续两次违法排污的,依照《
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的规定立即予以关闭。
(三)严查超标排污行为,确保重点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
1.组织对所有重点污染源进行核查,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污的企业,按照豫政办[2003]50号文件要求,分别不同情况,依法采取关闭或停产整顿、停产治理措施。
2.对排放氨氮的重点污染源实施限期治理。按照排污总量控制的要求,在完成化肥行业以及所有排放氨氮的重点工业污染源调查和核查工作的同时,下达限期治理通知;年底前,对不能实现氨氮达标排放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3.对于停产治理或停产整顿的企业,要查封其主要生产设施,停止生产用水和生产用电供给,经整改具备稳定达标排放条件的,按照有关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于限期治理企业,要按照管理权限分级依法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并按照《
河南省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号)的规定,加强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4.在省辖淮河、海河流域、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汇水区域、二氧化硫控制区以及全省造纸、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7月底前,完成省辖淮河流域、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汇水区所有排放工业废水企业排污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工作;10月底前,完成省辖海河流域及二氧化硫控制区排污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工作;11月底前完成全省造纸、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