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化人事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切实落实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疏通高校毕业生到不同所有制单位、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的就业渠道;完善并严格执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新增就业岗位要优先录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二)各级党政机关特别是市、县、乡级机关录用公务员,要按照《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要求,严格坚持“凡进必考”制度,加大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力度。基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新增人员,应首先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清理整顿乡镇干部队伍,清退不合格中小学教师,为吸纳高校毕业生创造条件。鼓励高校本科毕业生到农村中学任教,普通专科(高职)毕业生到农村小学任教。对到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本科毕业生,当地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要在全社会倡导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气,引导社会各类用人单位改善人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积极吸纳、合理使用高校毕业生。
(三)大力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非国有单位就业。对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公安部门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为高校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障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对于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加大支持力度,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贫困地区建功立业。省有关部门要继续选拔本科以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施大学生“村官”计划。各地要抓住城镇化建设和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有利时机,有计划地选派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行政村和社区任职,从事教育、卫生、扶贫、技术推广、社区服务等工作。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行政村工作的,可直接执行定级工资;对到县以下(不含县)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满一年后,表现较好,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可在定级工资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档;工作2年或2年以上者,报考研究生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予以录取。
(五)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工作,根据高校毕业生本人意愿,户口和档案可迁转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由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六)积极鼓励并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有条件的地方由地方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