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创造更加宽松的就业环境
(一)坚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方向。继续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3]42号)精神,坚持“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改革方向。高校毕业生全部通过人才市场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择业期为2年。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放宽高校毕业生择业的时间限制,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高校毕业生户口、档案管理办法。毕业时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有关部门要及时、便捷地为其办理就业报到、户口、档案等手续。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其户口和档案可保留在原就读学校,也可转至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两年内免收户口、档案管理费。择业期满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户口、档案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学校应将其户口、档案转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以上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
(三)实行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制度,做好困难毕业生的资助工作。毕业半年以上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持有关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可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给予一定报酬。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户籍迁入地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享受临时救助的时间最长为一年。一年后家庭生活仍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救济。对于父母双方均失业、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各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要按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重点帮助推荐工作。有关费用由当地财政列支。
(四)禁止向高校毕业生乱收费,切实减轻高校毕业生负担。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精神,坚决取消针对高校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省费、出系统费和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对违规收费的地方、单位和个人,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加强政策引导,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