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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通行费免征车辆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通行费免征车辆管理的通知
(豫政[2004]3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我省公路通行费免征车辆的管理,维护公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公路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规定,现将加强公路通行费免征车辆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征车辆范围
  1.悬挂军用牌照的军用车辆、武警部队车辆;
  2.执行紧急任务并出示国家安全机关专用“侦查证”或“特别通行证”的车辆;
  3.正在执行任务、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
  4.正在执行任务、设有固定装置、挂“警”字牌照的本省警用车辆;
  5.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免费手续的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6.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车辆。
  二、免征车辆的审批
  省人民政府负责免征车辆的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无权审批。
  抢险、救灾的免征车辆由其省主管单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免征车辆通行费书面申请,免征车辆通行费申请应包括免征车辆的用途、免征开始与截止时间、免征车辆行驶路线、数量和具体车牌号等主要信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免征手续,发放免征证、照。
  三、免征车辆的管理
  1.免征车辆通过收费站(点)时,应减速行驶,并按规定出示有效证件或证明手续,主动接受收费人员的核验。
  2.省交通主管部门和免征车辆的主管单位应加强免费通行证件的发放与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或转借免费通行证及标志牌。一经发现,公路通行费收费人员要没收涂改、转借的免费通行证、照,并由其主管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维护本行政辖区通行费征收工作秩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免征车辆范围,否则,追究有关行政负责人的责任。
  4.严禁伪造、变造套牌军警车辆牌照、证件,违反者由有关单位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对特殊活动车辆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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