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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的意见

  三十三、矿产资源规划(含专项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等专项规划,由扩权县(市)政府报省有关部门审批并备案,同时抄报所属省辖市有关部门。
  三十四、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扩权县(市)有关部门直接向省有关部门申请核准。
  三十五、需省政府审批的各项建设用地,由扩权县(市)政府直接报送省政府。在扩权县(市)区域内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经县(市)有关部门初步预审后,由项目法人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审核、审批。
  三十六、省级审批的土地开发项目,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项目,以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立项,均由扩权县(市)有关部门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审批。
  三十七、扩权县(市)有关部门自行设置乙类矿产中型以下的采矿权。
  三十八、扩权县(市)有关部门直接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核发省辖市权限内的各类证照。主要包括经营性收费项目、商业流通、对外贸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建设、农业(含农作物种子及农药经营许可证)、林业、水利,科技、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包括卫生用品卫生许可证现场审核、医疗机构职业许可、医疗广告出证审批等)、文化、体育、旅游、民政、劳动用工、社会保障、户籍、统计等方面的证照。
  三十九、扩权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享有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管理权限。
  四十、属于省有关部门发放的证照和批准的事项,一律由扩权县(市)有关部门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报所属省辖市备案。
  四十一、省级水产原(良)种、苗种生产,国家保护二级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育、捕捞许可,国家保护二级水生野生动物收购、产品销售、运输许可,由扩权县(市)自行审核、报省审批、报所属省辖市备案。
  四十二、扩权县(市)进出口国家保护二级以下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县(市)自行审核、报省核准、报所属省辖市备案。
  四十三、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59号第8条、第11条规定范围)的取水许可,河道采砂许可(省管河道),乙、丙级《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审核,三、四级水利施工企业资质及水利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认证核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核准,水井凿井甲级资质审核,由扩权县(市)自行办理、报省审批、报所属省辖市备案。
  四十四、从省管水库、河道取水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方案,省际、市际边界水事纠纷处理方案,由扩权县(市)自行审核、报省审批、报所属省辖市备案。
  四十五、扩权县(市)自行审批、报所属省辖市备案水井凿井乙、丙级资质。
  四十六、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报、推荐,质检机构新增产品检验项目,工业园区质量检测机构的立项评估,食品生产许可证,BR、DR5容器制造许可证,气瓶检验许可证,D级锅炉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安全许可证,由扩权县(市)自行受理申请、报省审查、报所属省辖市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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