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省有关部门向省辖市划拨各类事业费、交通规费等建设资金、预算外返还资金、福利救济资金、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等资金时,凡按规定扩权县(市)应当享有的,一律在所属省辖市名下以“其中”形式直接向县(市)划拨。
六、拖拉机和摩托车养路费由扩权县(市)自行组织征收和安排使用,不再与所属省辖市分成;客票附加费和货运附加费、道路运输管理费征收计划由省对扩权县(市)单列,征收资金直接解缴到省,客货附加费返还资金(包括征收工作经费及分成资金)和道路运输管理费分成资金均由省直接拨付到县(市),由县(市)按规定自行安排使用。省交通规费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切块补助资金对扩权县(市)实行计划单列,资金直接拨付到县(市)。
七、扩权县(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要税收减免的,由县(市)有关部门直接报省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30亩以下的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由扩权县(市)自行审批,报所属省辖市备案。
九、扩权县(市)国税部门的涉税行政审批权限比照各省辖市国税部门的审批权限执行。主要是: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税收优惠的年度确认,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的年度确认,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延长减免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税后利润再投资退税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需要税前扣除的项目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计提坏帐准备金的审批,内资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民政福利、校办企业的认定,饲料减免税审批等。
十、扩权县(市)地税部门受理纳税人的营业税政策性减免事项,依照省辖市的审批管理权限办理。即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政策性减免数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地税部门按政策规定直接办理。
十一、扩权县(市)地税部门受理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事项,依照省辖市的审批管理权限办理。即纳税人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地税部门按政策规定直接办理。
十二、扩权县(市)地税部门受理纳税人的税前弥补亏损、处理财产损失事项,依照省辖市的审批管理权限办理。即纳税人申报的税前弥补亏损、处理财产损失,数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地税部门按政策规定直接办理。
十三、扩权县(市)的企业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由县(市)地税部门受理并直接报省地税部门审核确认。
十四、扩权县(市)需要经过省辖市向省有关部门上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申报投资补助的建设项目,包括国家财政性投资项目、国家银行优惠政策性贷款项目、国家和省统借统还的国外贷款项目(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除外),以及使用省工业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化、农业结构调整、县域经济发展等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一律改由县(市)有关部门直接向省有关部门申报。
十五、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在国家和省审批范围,不需要省、省辖市两级出资或平衡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一律比照省辖市权限由扩权县(市)自行审批、核准或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