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税权部分扩大。
(1)5县(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要税收减免的,由县(市)有关部门直接报省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2)5县(市)30亩以下的耕地占用税减免,由五县(市)自行审批,报所属省辖市备案。
(3)5县(市)国税部门的涉税行政审批权限比照省辖市国税部门的审批权限执行。主要是: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税收优惠的年度确认,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的年度确认,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延长减免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税后利润再投资退税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需要在税前扣除的项目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计提坏帐准备金的审批,内资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民政福利、校办企业的认定,饲料减免税审批等。
(4)5县(市)地税部门受理纳税人的营业税政策性减免事项,依照省辖市的审批管理权限办理。即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政策性减免数额在50万元以下的,5县(市)地税部门按政策规定直接办理。
(5)5县(市)地税部门受理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事项,依照省辖市的审批管理权限办理。即纳税人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5县(市)地税部门按规定直接办理。
(6)5县(市)地税部门受理纳税人的税前弥补亏损、处理财产损失事项,依照省辖市的审批管理权限办理。即纳税人申报的税前弥补亏损、处理财产损失,数额在300万元以下的,5县(市)地税部门按政策规定直接办理。
(7)5县(市)的企业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由县级地税部门受理并直接报省地税部门审核确认。
(五)项目直接申报。5县(市)需要经过省辖市向省有关部门上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申报投资补助的建设项目,包括国家财政性投资项目、国家银行优惠政策性贷款项目、国家和省统借统还的国外贷款项目(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除外),以及使用省工业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化、农业结构调整、县域经济发展等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一律改由5县(市)有关部门直接向省有关部门申报。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在国家和省审批范围,不需要省、省辖市两级出资或平衡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一律比照省辖市权限由5县(市)自行审批,核准或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5县(市)申报的省级、国家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由县(市)有关部门直接上报省有关部门,并抄报所属省辖市有关部门。
5县(市)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享有省辖市有关部门的权限,审批项目每半年向省有关部门备案。
5县(市)境内省出资的或受国家委托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备案,由县(市)有关部门直接报省有关部门。
(六)用地直接报批。5县(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编和调整,由县(市)政府直接报省政府审批、报省有关部门备案,同时抄报所属省辖市有关部门。矿产资源规划(含专项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等专项规划,由县(市)政府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审批并备案,同时抄报所属省辖市有关部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县(市)有关部门直接向省有关部门申请核准。需省政府审批的各项建设用地,由县(市)政府直接报省政府。在县(市)区域内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经县(市)有关部门初步预审后,由项目法人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审核、审批。省级审批的土地开发项目,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项目,以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立项,由县(市)有关部门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审批。5县(市)有关部门自行设置乙类矿产中型以下的采矿权。
(七)证照直接发放。5县(市)有关部门直接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核发省辖市权限内的各类证照。主要包括经营性收费、商业流通、对外贸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建设、交通、农业、林业、水利、科技、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文化、体育、旅游、民政、劳动用工、社会保障、户籍、统计等方面的证照。5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享有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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