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4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29日)废止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降低
农业税税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2004]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降低农业税税率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降低农业税税率是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促进农民减负增收,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降低农业税税率工作顺利进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五月九日
河南省降低农业税税率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和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我省降低农业税税率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降低农业税税率
2004年,全省农业税税率由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的7%下调到4%,降低3个百分点;农业税附加随农业税正税同步降低。
农业税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农业税附加随农业税正税同步降低后,全省应征农业税正税及附加总额为29.28亿元(其中正税24.4亿元,附加4.88亿元),比2002年减少21.93亿元(其中正税18.28亿元,附加3.65亿元)。
二、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
全面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的农业特产品,不征收农业特产税,也不改征农业税。
三、实施办法
降低农业税税率实施方案实行审批到县、控制到乡、落实到户的办法。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税改办)按2002年审批的方案任务统一核减,分配到各省辖市及所属县(市、区)。各县(市、区)按照农村税费改革确定到每个农户的农业税计税面积,减去近年因非农业建设占用的面积,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各省辖市汇总后上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