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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

  继续对边境乡镇,以及7个人口在10万以下的少数民族和藏族聚居区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三免费”教育。实施好国家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逐步扩大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人数。继续加大对寄宿制、半寄宿制学生的补助力度,扩大享受补助的学生人数。省、地(州、市)、县各级政府都要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专项基金,帮助学校免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杂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补助。广泛动员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助学。进一步开展和创新对口支援工作,强化帮扶力度,扩大帮扶范围,提高帮扶实效。农村中小学要积极开展以种植、养殖为主要内容的勤工俭学活动。当地政府及村民委员会要提供相应条件,支持中小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省财政继续对农村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贷款给予贴息补助,地(州、市)、县财政也要相应给予支持。
  要为党政机关、解放军和武警驻滇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助学或设立助学项目提供便利条件,吸引境外热心公益事业的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资金),可在应纳税额中予以扣除。对捐资助学贡献较大的个人或单位予以表彰。
  三、经常性助学活动主要资助对象和资助的内容
  经常性助学活动主要资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按贫困程度进行资助,优先资助孤儿、绝对贫困、低收入家庭子女和残疾学生,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城镇下岗职工家庭及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的子女等。
  经常性助学活动的财政专款、捐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受援学生的书本费、杂费和寄宿学生的伙食费以及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学费等开支。由各县制订具体的办法,根据国家规定的有关贫困人口标准,汇总上报和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
  四、重视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在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的同时,各地和各普通高校要不断完善资助普通高中、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办法,建立机构,明确措施,完善以“奖、贷、助、补、减”为主要内容的资助体系,拓宽资金渠道,规范资金管理,逐步实现资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考入公办普通高中、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
  五、多方动员,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经常性助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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