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4]120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
  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委省直机关工委、

省国资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财政厅、昆明

铁路局、省扶贫办、省军区政治部、省总工会、

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 二00四年四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经常性助学工作
  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科教兴滇”战略,深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具体措施。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是一项体现党和政府关心、扶持社会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提高民族整体素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提高对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确保义务教育的普及、巩固和提高。
  二、以“让孩子们都上学”为目标,努力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制定具体可行的政策措施,确保这项活动的正常开展。要安排助学专项资金,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捐资助学,建立和健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长效机制。到2007年,争取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努力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和辍学。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