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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退耕还林地核发林权证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
退耕还林地核发林权证工作的通知
(云政发[2004]10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家的部署,我省自2000年开始实施退耕还林地核发林权证工作。由于各种原因,此项工作进展较为缓慢,远远达不到国家“退耕还林一块,验收合格一块,发证一块”的要求。为依法维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现就进一步加快我省退耕还林地核发林权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退耕还林地核发林权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统一认识,组织专门的工作班子,落实工作责任制。要对前一段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和分析,找出发证缓慢和存在问题的原因,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按照稳定林权、进一步完善巩固林业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退耕还林地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使广大退耕农户把申请登记核发林权证变为自觉行动。凡是验收的退耕还林地,必须纳入林地管理,按照“当年退耕,当年发证”的原则尽快将《林权登记申请表》发给退耕地所有者,及时核发《林权证》。做到还林一块、验收一块、登记一块、发证一块。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2004年底,必须完成2003年前的退耕还林地林权证核发任务,切实把谁造、谁管、谁所有、谁受益的政策落到实处。今后,要做到当年退耕还林,当年确权发证。
  三、核发的林权证,要启用全国统一式样、统一编号的林权证,停止使用各地原自行印制的空白林权证,维护林权证的严肃性。
  四、核发林权证工作要采取分级、分步实施、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方法进行。对权属存在争议,一时无法明确归属的,可维持现状、暂缓发证,待权属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登记发证;对在基本农田造林的,不得核发林权证。
  五、颁发林权证的工作要严格按照《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理》规定进行。其登记、发证、建档、查询等要全部采用电子化管理技术,以保证科学规范地做好林权管理工作。
  六、加强林权登记发证人员的培训,确保工作质量。各地要加强对发证人员的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做到确权正确、依据合法、面积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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