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房改单位的购建房贷款,一般要有与贷款金额相当的有价证券、不动产或其他固定资产作为抵押,并有足以承担贷款责任的经济实体进行担保;职工个人的购建房贷款,必须以所购、建、修房产权或与贷款金额相当的有价证券按规定进行抵押。
24.建立贷款风险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按银行现行办法提取贷款呆帐准备金,计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运营成本。住房公积金贷款发生的呆帐损失,按委托性质应由管理中心承担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报请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在呆帐准备金中核销,并在决算中单独列报。
25.管理中心委托银行贷款必须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凡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的,手续费在贷款利息收入的5%以内确定。
26.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收入专户内的结余资金,银行按不低于三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向管理中心计付利息。委托贷款基金户和结算户内的资金按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六、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27.各市、县(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领导决策机构,所属管理中心为执行机构。
管理中心由当地政府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是代表政府管理住房公积金的独立事业法人,与房改办挂靠同一部门。管理中心所需经费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报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由财政拨付或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28.住房公积金历年净收益,由管理中心专项管理,用于弥补亏损和政府批准的其他房改专项支出。
29.管理中心的职责:
(1)核定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2)督促各单位按时汇缴住房公积金。
(3)审批办理住房公积金支付、转移等业务。
(4)编制年度使用计划并经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5)经政府授权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并监督受托银行按协议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6)负责住房公积金的财务核算工作。
(7)偿还住房公积金本息。
(8)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
(9)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增值经营。
(10)政府赋予的其它职责。
30.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由当地县(市)政府委托银行办理。受托银行要按委托协议的规定,按时向管理中心报送报表和交割凭证,接受管理中心、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受托银行经营管理不善或服务不好的,政府可变更委托。
31.建立单位、受托银行、管理中心三方建帐和对帐制度,确保三方帐务准确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