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负担的经费,按单位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11.职工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连同单位为职工交纳的部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管理中心交纳,存入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12.管理中心必须在受托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委托贷款基金户、业务收支结算户以及其它专户。银行要按管理中心要求开设专户并协助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凡委托银行归集公积金的,归集手续费率一般按当年住房公积金实际归集额的0.5%确定。
13.因停薪留职和其他原因中断工资关系,但行政关系仍在原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继续缴存。属单位缴交的部分可由个人负担。
14.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15.住房公积金实行低存低贷的原则,存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住房公积金的支付和转移
16.住房公积金的支取:
(1)职工购、建自住房或翻建、大修私房以及偿还购房抵押贷款时,可支取本户成员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本息。
(2)职工离退休、出国定居,可支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3)在职职工去逝,可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支取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17.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报经管理中心批准后,到银行办理取款手续。
18.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调动工作的职工及破产、被兼并或合并企业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转入新单位名下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
五、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19.职工合理支用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留足必要的备付金后,由管理中心按规定安排使用。
20.管理中心会同房改、财政等有关部门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报同级政府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21.公积金的使用程序:
(1)住房公积金使用人(或单位)向管理中心提出使用申请。
(2)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使用规定和年度使用计划及申请人(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审定贷款申请,自行组织或委托银行进行资信审查。
(3)对审查合格的单位或个人,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不能对未经管理中心批准的单位或个人发放贷款。
22.单位贷款额度为该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的80%,确有困难的单位,经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可适当放宽贷款额度,但最高不能超过150%。个人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其实付购、建、大修住房款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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