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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6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

云南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
(云政办发[1997]73号 1997年5月14日)


  为筹集住房资金,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房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职工个人存储及单位按同等金额为职工存储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2.各级政府必须在房改领导小组下设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
  3.住房公积金按照“房改领导小组决策,中心运营,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4.除国务院批准的房改单列部门按本系统的有关规定管理住房公积金外,其余单位不论隶属关系,均执行本办法。
  二、范围和对象
  5.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均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范围。
  6.上述范围内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以及三资企业中方职工均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对象。
  离退休职工、三资企业的外方员工,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7.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及其单位,分别按照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
  8.现阶段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各为5%,经济条件较好的市、县(市)经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缴交率分别不得低于10%。
  9.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或上年12月份工资额。工资额的构成按统计局的统计口径确定。
  10.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
  (1)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在成本和费用中列支。
  (2)完全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单位的事业或经营性收入解决。
  (3)行政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及定额、定向补助的事业单位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财政预算拨付,其中定额、定向补助的事业单位按财政负担工资的比例拨付,差额部分用单位的事业性收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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