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2004修正)

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8月20日通过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发布 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活动。
  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条例所称动物防疫,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做好动物防疫物资储备,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动物防疫监督工作需要,在乡(镇)和屠宰场(点)、肉类加工企业派出防疫监督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第五条 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

  第六条 动物饲养场、定点屠宰场(点)、动物交易市场和动物产品加工厂等单位,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疫条件。
  动物饲养场应当做好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工作,配置消毒、隔离设施设备,采用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饲养制度和饲养方式。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