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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2004修正)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施工、安全标志的,由省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置广告设施的,由省交通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省交通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高速公路的,由省交通部门责令当事人自行卸去超限部分的物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造成高速公路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车辆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的速度、路线、标志行驶、停车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高速公路越江桥梁上检修车辆的。
  第五十三条 车辆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超过规定最高时速二十公里以上或者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在紧急停车带内行驶、停放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装载超过车辆核定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车辆遇障碍或者发生故障停车后,不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清障救援车辆执行任务时,不按照规定使用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车辆不服从交通管制的。
  第五十四条 车辆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持续占用超车道以及在高速公路上掉头、倒车、逆行和穿越中央分隔带或者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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