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整顿方式。
1.整顿工作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自查自纠为主与重点检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由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着装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统一着装问题进行整顿。
2.中央垂直管理的国家安全部门、海关系统、国税系统和国家质检部门的口岸部份,由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按条条组织整顿工作。“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由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收集、审核、汇总。自查自纠收回的制式服装、库存服装及帽徽、臂章、肩章、大沿帽等制式标志,按国家整顿统一着装办公室的要求处理和销毁。
3.省级垂直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地税系统及公安部门等,由省级垂直管理部门按条条组织整顿工作。“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由省级垂直管理部门收集、审核、汇总,报省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自查自纠收回的制式服装、库存服装及帽徽、臂章、肩章、大沿帽等制式标志,按省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处理和销毁。
4.其他部门由各级政府和省直主管部门按条块结合的方式组织整顿工作。“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由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收集、审核、汇总,并逐级汇总上报省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自查自纠收回的制式服装、库存服装及帽徽、臂章、肩章、大沿帽等制式标志,由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处理和销毁。
三、工作步骤与违纪处理
(一)工作步骤。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分4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4年6月20日以前)为准备和发动阶段。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违规着装问题进行摸底调查,制定整顿方案,对整顿工作作出部署,并将整顿方案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报省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第二阶段(2004年7月10日以前)为自查自纠阶段。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对违规着装人员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明确的纠正期限,按规定收缴违规发放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第三阶段(2004年8月底以前)为检查抽查阶段。由省财政厅、监察厅、公安厅、省政府法制办及省级垂直管理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点地区和部门进行检查和抽查。各地区、各着装部门也要对所辖区域和本系统的整顿情况开展重点检查。第四阶段(2004年9月底以前)为总结报告阶段。各地区和各着装部门要在9月15日前向省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整顿情况。除报送详细的文字材料外,要如实填报“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并附软盘。省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将全省整顿统一着装情况报告省政府并报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
(二)违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