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
关于整顿统一着装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4]4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监察厅、公安厅、省政府法制办《关于整顿统一着装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整顿统一着装,对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规范执法,树立行政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减轻财政负担,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如期完成。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八日
关于整顿统一着装工作方案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监察厅、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2003]104号)和《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
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财行[2004]1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整顿统一着装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针对目前统一着装中存在的“过多”、“过乱”以及仿制等社会反映突出的问题,本着“谁着装、谁纠正”的原则,由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着装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整顿,坚决制止乱着装行为,维护制式着装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整顿范围与整顿方式
(一)整顿范围。统一着装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履行职能和行政执法需要,统一穿着由国家规定的制式服装。统一着装批准权限在国务院,地方各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省直各部门均无权批准。整顿范围包括:
1.未经国务院批准的着装部门及人员;
2.经国务院批准着装的,部门擅自扩大着装范围的人员;
3.凡统一配发与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制式服装颜色、式样雷同的行业标志服或工作服的行业及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