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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4年全省纠风工作要点的通知

  (一)治理教育乱收费。1.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办法。上半年要研究制定“一费制”收费标准和具体实施办法。省政府部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擅自缩小实施范围。所有实行“一费制”的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2.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政策,坚决禁止和纠正择校生比例过高、录取分数线过低和违规收费的问题。义务教育阶段不准招收择校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收取与招生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共建费”等。3.严格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收费行为。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除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各地不得审批出台新的招生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严禁高等学校以任何理由搞“双轨”收费、降分高收费;严禁以“点招”、招收特长生及将国家计划内招生转由独立学院招生等形式变相收费;严禁向学生收取转专业费、定向培养费、扩招费、专升本费等国家统一规定项目之外的费用;严禁以改学分制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4.加强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选用管理。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用书管理、减轻学生负担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教材成本,严肃查处将教辅材料纳入《教学用书征订目录》、向学校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和搭售教辅材料等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教材盗版违法行为,净化教材市场。5.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全面推行教育收费听证、收费审批、收费公示、收费巡查督导、收费审计、校务公开和责任追究等制度。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收取的费用要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和购买课本。禁止任何学校和单位强制学生订购课外读物、报刊、学习用具、生活用品等。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对收费项目、标准、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公示。各级教育、物价、纠风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受理群众投诉,按照《山东省中小学义务教育乱收费行为党纪处分暂行规定》(鲁纪发[2003]21号)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问题。积极探索建立对非公办学校收费加强管理监督的有效机制。6.任何地方、部门、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平调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各级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教育投入,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三保”投入保障机制,制定并落实中小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以及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严格执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94号)等有关规定,坚决制止统筹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的行为,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的收支监管。学校收费资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和部门预算,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复预算和规定时间及时足额核拨学校经费。严禁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向学校进行各种形式的摊派和“搭车”收费,坚决纠正截留、挪用、挤占、平调教育经费以及通过学校向学生乱收费等行为。各地要对教育经费财政拨款情况、学校收费和使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一次督导。秋季开学后,重点对实施“一费制”办法、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规定和高等学校收费等情况进行集中检查。7.继续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监管,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和营私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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