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4]4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职业病严重危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仅给患者造成极大的身心痛苦和经济损失,而且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更好地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
我省作为一个经济大省,工业门类齐全,老工矿企业多,职业病防治任务艰巨.多年来,各级政府、各部门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尘毒治理、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治职业病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近年来,随着企业生产经营模式和劳动用工制度的变化,职业病防治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一些企业和地方,侵犯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健康权益、损害劳动者健康的情形还较为严重,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严峻。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省接触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达110余万人,累积尘肺病发病人数已达23073例,职业性中毒事件时有发生。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平安山东”建设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深入探索在新形势下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
二、加强领导,分工协作,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靠上抓。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
《职业病防治法》)和《
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的要求,科学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相关责任制考核,并认真组织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