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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加强救助工作设施建设和队伍建设
  认真贯彻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切实加强对救助工作机构编制和经费的管理。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当地的救助站具体实施。省民政部门应根据我省实际,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加强对救助机构建设的指导。各地原有的收容遣送站要通过调整转为救助站。确需新设立救助站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审批。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做好救助站设立(变更)、人员编制核定和登记管理工作。救助站所需救助管理经费由同级地方财政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救助站同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年实际救助情况,安排调整救助站经费预算。对跨省救助人员多、救助任务重且同级财政安排经费确有困难的市,由省级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未设立救助站的城市,同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城市临时救济资金,用于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各级政府要通过开展社会捐助活动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用于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站开支的救助管理经费包括机构经费和专项救助经费。机构经费主要用于救助站开展正常工作和大型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维修改造等支出。各级地方财政要参照同级同类事业单位定员定额标准核定基本支出,保障救助站工作人员按国家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救助站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救助站的大型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维修改造等专项经费,按照项目预算管理要求和程序报批。专项救助经费主要用于救助站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站内突发急病救治费和帮助其返家等必需支出。
  救助站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切实加强救助站队伍建设。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救助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引导他们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增强法制意识,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服务水平,做到依法救助、文明救助。同时,强化督促检查,对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加强救助站信息化建设。救助站要装备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提高求助工作效率和管理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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