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站对前来求助的对象,在正式入站前要完成询问。一般情况下,在24小时内完成身份核实、登记、建档工作。询问内容主要包括:受助人员的个人情况、生活来源、有无现金及贵重物品;是否享受城乡低保或农村五保供养;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本地有无亲友;近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亲属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救助站要向求助者讲清救助的范围和救助的内容。对于属于救助对象的,填写《求助人员申请救助登记表》,询问求助需求并予以登记建档,及时安排救助;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对因年幼、年老、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对精神病人、传染病人或危重病人,应先送指定医疗机构治疗,待病情得到控制符合入站条件后,再入站接受救助。
(五)救助内容。
救助站对受助人员主要提供以下基本内容的救助:即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物;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站内突发疾病的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为无力支付交通费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船)凭证。
(六)救助管理。
要加强对受助人员的管理。建立救助对象备案制度,对求助人员和受助对象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及时整理归入档案;建立受助人员学习制度,向受助人员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提高受助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勤劳意识;建立重大事故和责任追究制度。在救助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外和责任事故的,各级、各部门必须立即逐级上报,不得隐瞒,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哪一级隐瞒不报的,要追究哪一级的领导责任。建立受助人员财物管理制度、作息制度以及卫生防疫制度,做好站内卫生防疫工作。
救助站对受助人员采取分类管理的方式。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实行开放式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实行监护式管理,其中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送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70岁以上自理困难的老年人,由工作人员照料;受助人员应按照男女分开、成年与未成年人分开、青壮年与残疾人、老年人分开居住的方式管理,女性受助人员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负责管理。
救助站对于难以界定是否符合条件的求助人员,应先予以救助,待确认符合条件后,继续予以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终止救助程序。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对于自愿终止救助的,要及时终止救助;对于受助期满且无正当理由拒绝离站的,要终止救助。受助人员在站内发生疾病时,救助站应及时予以医治。对于危重病人,要护送到由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医治。救助对象在指定医院医治,采取先记帐、后结算的办法,定期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结算。受助人员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所在单位时没有交通费的,由救助站发给乘车(船)凭证,铁路、公路、水运等运输单位验证后要安排乘坐相应的公共交通工具,运送受助人员到达目的地,所需费用由发送地救助站定期结算,报当地财政部门核销。无行为能力不能自己返乡的受助人员,由救助站负责通知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对于找不到家、无行为能力的痴呆傻等受助对象,由救助站送当地社会福利院供养,由财政部门按福利院救济标准核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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