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政发[2004]4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认识落实《救助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
《救助管理办法》将强制性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建立以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为基本原则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对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救助管理工作,把贯彻《救助管理办法》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依法行政和完善社会主义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二、坚持依法救助,实施依法管理
(一)救助原则。
1.坚持自愿救助的原则。实施救助必须由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明确提出救助要求。本人拒绝求助的或不愿接受救助的,救助管理部门不得强行实施救助。
2.坚持无偿救助的原则。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部门对受助人员实行无偿救助,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救助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3.坚持政府、社会、家庭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在政府依法救助的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或兴办公益性事业,支持救助管理工作。家庭及其成员有依法履行赡养、抚养义务。各级政府应该依法引导、鼓励、督促社会和家庭履行责任。
(二)救助标准。
各地要科学确定救助标准,要确保受助人员在受助期间的基本生活,受助人员伙食定额定量标准按规定执行,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救助对象。
救助站实施救助的对象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即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乡低保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对因偶遇被抢、失窃、务工不着、无亲友投靠而食宿等发生临时性困难的,可在弄清情况、履行必要手续的前提下给予救助。救助站要严格把握救助条件,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应立即终止救助。
(四)救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