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2010年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宣布失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和
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4]2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管理,基本实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安全贮存和处置,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国务院关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国函[2003]12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管理和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尽快落实建设用地及配套资金,择优确定项目业主,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原则上一个地级市建设一个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在合理运输半径内接纳处置辖区内所有县城医疗废物。在长沙和衡阳各建一个省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含长沙、衡阳两市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长沙市和衡阳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在2004年底前建成,其它市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在2006年底前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成以前,市州、县市区政府应分别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并于2004年6月20日前将处置方案同时报省环保局和省卫生厅。
二、从事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单位,必须具备与其处理能力相适应的技术水平和资金实力,并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其处置设施建设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进行项目的申报和建设,列入《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由省环保局会同省发改委直接或委托市州环保局、发改委负责组织。从事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单位应依法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原则上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处置工作,但允许按照自愿原则,跨地区与有关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签订服务协议。